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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常見問題

  • 啊南
  • 1652閱讀
  • 2020.10.13

很多人只知道有勞動仲裁這個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但是并不知道勞動仲裁具體怎么做,導致在真正面臨勞動仲裁的時候會遇到很多問題不知道怎么解決。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以下勞動仲裁常見問題及解決方案,希望能幫到你。

勞動仲裁時間
勞動仲裁時間
勞動仲裁有受理期限和審理期限。
受理期限為5天,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審理期限為45天-60天。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 。
因此,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后,一般情況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50天之內可以作出仲裁裁決;如果案情復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65天之內作出仲裁裁決。

勞動仲裁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勞動仲裁找哪個部門
一、勞動仲裁歸哪個部門管
勞動仲裁部門歸勞動局管,勞動局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主要職責是;
1、做好勞動爭議仲裁工作,處理用人單位因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處理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處理因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故意;指導街鎮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4、做好本轄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關系的勞動者,對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進行鑒證。
5、負責本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對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進行鑒證。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勞動仲裁程序的時間是多久?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訴人的申訴書后,應在填寫《立案審批表》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立案的,將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將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并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超過15日。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申請勞動仲裁收費嗎
申請勞動仲裁收費嗎

不收取費用,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中第五十三條: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而在第二十一條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仲裁費和勞動合同鑒證費管理辦法(1992年10月22日勞動部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仲裁費和勞動合同鑒證費(以下簡稱仲裁、鑒證費)的管理,提高仲裁、鑒證費的使用效率,根據《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和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的仲裁、鑒證費。
第三條 仲裁、鑒證費的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268號)規定的內容執行。
第四條 仲裁、鑒證費的管理,要認真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和使用仲裁、鑒證費的機構,應有專人負責。要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和審批程序,上級勞動部門有權對下級勞動部門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統籌、調劑勞動合同鑒證費。財會人員要堅持原則、遵紀守法、忠于職守、廉潔奉公。
第五條 仲裁、鑒證費的使用,要堅持??顚S?、節約開支的原則。使用范圍和用途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不得用于本部門內部的獎金、福利等支出。
第六條 仲裁、鑒證費購置的固定資產,應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設固定資產明細賬和卡片,定期盤點,專人保管。
第七條 仲裁、鑒證費,應當按照資金來源、資金運用和資金結存分別編制會計科目。
一、資金來源科目
(一)前期結存:核算歷年累計結存資金。
(二)仲裁費收入:核算當年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向當事人收取的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
(三)勞動合同鑒證費收入:核算當年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向用工單位和職工收取的鑒證費。
(四)下級上交收入:核算當年下級勞動行政部門向本級交納的勞動合同鑒證費。
(五)其他收入:核算銀行利息和上述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二、資金運用科目
(一)仲裁辦案費支出:核算辦案旅差費、鑒定費、勘驗費、證人誤工補助、誤餐補助,以及與辦案有關的其他費用等支出。
(二)辦公、業務費支出:核算仲裁文書、勞動合同鑒證表冊印制費,資料費,宣傳教育費,會議費等支出。
(三)設備購置費支出:核算用于購買仲裁辦案及勞動合同鑒證專用設備的支出。
(四)上交上級支出:核算當年本級向上級勞動行政部門上交的勞動合同鑒證費。
(五)其他支出:核算與勞動仲裁及勞動合同鑒證工作有關的其他支出。
三、資金結存科目
(一)銀行存款:核算仲裁、鑒證費銀行存款余額。
(二)庫存有價證券:核算仲裁、鑒證費庫存的各種有價證券。
(三)庫存現金:核算仲裁、鑒證費庫存的現金。
第八條 仲裁、鑒證費報表必須按時報送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并附簡要說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行政部門應將上半年報表于7月31日前,將本年度報表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報送勞動都一式兩份。
第九條 仲裁、鑒證費報表必須數字正確、清晰,賬款、賬實、賬賬、賬證相符。
第十條 單位行政領導、財務管理人員及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損失的,參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勞動部1989年7月頒發的《勞動合同鑒證費和勞動爭議仲裁費收支明細表》(勞力字[1989321號)同時廢止。
對勞動仲裁不滿意怎么辦
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怎么辦
  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結果之后的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裁決書的效力是怎樣的
1、裁決書
      普通裁決:當事人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終局裁決: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裁決,在法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的情況下,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調解書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調解好還是裁決好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好還是調解好
       出現勞動爭議時,用仲裁還是調解的方式解決,視爭議的具體情況而定,能解決的首先選擇調解,這樣程序是沒有那么復雜。

勞動仲裁需要哪些證據?
  (一)書證。
  書證是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書信、文件、合同書、遺囑、票據等。相對于其他證據種類,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具有重要價值。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勞動合同文本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
  (二)物證。
  物證是以物品的外形、結構、質量、數量等物理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和書證在形式上都表現為一定的物質實體,但二者有質的區別。物證與書證的區別在于,物證是以物品的物理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而書證是以物品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在某些情況下,某些證據可能既是書證,又是物證。例如。手寫的勞動合同書,如果用來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則是書證;如果用來證明書寫者的書寫習慣,則是物證。
  (三)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存儲等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音像、數據資料。例如錄音帶、錄像帶等。視聽資料與書證都是以記錄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但書證是以文字、符號等來再現案件事實,而視聽資料則以直觀的聲音、圖像等來再現案件事實。
  (四)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實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陳述。證人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客觀事實如實陳述,證人主觀的推測、評價,以及道聽途說的事實,不具有證據效力。例如申請人同廠職工所作的申請人曾在該工廠工作的證言。
  (五)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仲裁庭所作的敘述和說明。由于當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實。因此當事人陳述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同時,也由于當事人與案件事實之間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因此當事人陳述難免帶有很強的傾向性、片面性甚至虛假性。因此當事人陳述只有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六)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主體根據仲裁庭或者當事人的申請,在對鑒定材料進行觀察、比較、檢驗、鑒別等的基礎上,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后作出的結論。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經常涉及的鑒定結論包括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職業病鑒定結論等。
  (七)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勘驗人對案件發生的現場或者不便移動的物證采取勘察、檢驗、繪圖、拍照等措施時所形成的實況記錄??彬炇窃谥俨猛サ闹鞒窒潞碗p方當事人的見證下進行的,能夠比較真實地反映現場或者物證的客觀情況,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制作勘驗筆錄是保全原始證據的重要手段。
勞動仲裁申請書范文

范文一:

  申請人:______,男,漢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住址: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市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______

  請求事項:

  一、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________元(月平均工資________元*2)。

  二、裁決被訴人向申請人支付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加班費共________元,其中:1、延時工作時間加班費________元及經濟補償金__________元;2、休息日加班費元及經濟補償金________元;。

  以上合計:______元。

  事實與理由:

  (可簡單闡述一下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具體的職務,加班的事實以及計算方式等。)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項和46條第1項的規定,我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被申請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被申請人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由于被申請人拒絕支付我的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支付我的仲裁請求,依法裁決。

  此致

  ____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文二:

申請人:××,女,漢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請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電話:×××
申請事項:
一、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合計×××元人民幣。
二、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合計×××元
三、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雙倍的工資合計×××元( ×××年××月至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年××月××日開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請人處工作, 現擔任公司的銷售經理,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今,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過任何的保險,同時也未與申請人簽定書面的勞動合同。
申請人認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并為勞動者交納各類法律規定的保險, 而被申請人卻一直未給申請人交納各類保險,此行為已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納保險,但被申請人卻拒絕交納, 致使申請人的保險費用產生了高額的滯納金, 同時,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 現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保險及滯納金并依法向申請人支付雙倍的工資。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勞動仲裁不執行怎么辦
一、當事人對生效的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不執行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30條和31條規定,仲裁庭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裁決在15日內不起訴,期滿后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嚴格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序辦理。在執行中,對于企業拒絕給職工安排工作并且不發工資或者不給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通知銀行或信用社扣劃應付的工資和應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時可責令企業賠償該職工的實際經濟損失。

二、申請勞動仲裁應避免七種風險
  1、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根據客觀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范圍的請求事項,反之除要負擔相應的仲裁費用外,對其不當的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將不予支持。
  2、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當事人提出仲裁要求,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當事人超過時效申請仲裁的,將不予支持其請求。
  3、逾期改變仲裁請求的風險。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許可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時限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
  4、不按時出庭的風險。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作缺席裁決。
  5、舉證不能的風險。沒有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不按時交納仲裁費用的風險。當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應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若確有困難無力交納仲裁費用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其費用的緩、減、免交。申訴人無故不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的,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
  7、不當行為的風險。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應當實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證據,應為原件或原物,或經仲裁委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復制品。當事人不得虛假陳述,不得作偽證,否則將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仲裁時效規定
勞動仲裁時效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裁判。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時效中斷的計算
       仲裁時效的計算。根據本條規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到了侵害,這是其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基礎。從這一時間點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符合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仲裁機構保護權利的法定期間的本意。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主觀上已了解自己權利被侵害事實的發生;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盡管主觀上不了解其權利已被侵害的事實,但根據他所處的環境,有理由認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實,他對侵害的不知情,出于對自己的權利未盡到必要的注意或將其作為推延仲裁時效期間起算點的借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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