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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

  • 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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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勞動糾紛專題為您提供勞動糾紛案例,仲裁,起訴書以及勞動糾紛免費法律咨詢,以及全國各地人士在線咨詢!

勞動糾紛訴訟的條件及證據分別是什么

一、勞動糾紛訴訟的條件是什么

當事人提起勞動糾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起訴是與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相互形成勞動法律關系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政和勞動者,都可以作為起訴人提起勞動糾紛訴訟。勞動者在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相一致時,由勞動者個人作為當事人一方參加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起訴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他人員則無權起訴。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明確被訴人即對方當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則會出現無人應訴的情況,也無法進行訴訟,人民法院也無從審理。在明確勞動爭議訴訟被告的同時,應當指出,原告不得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行政部門作為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這主要是由于他們不具有勞動爭議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3)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訴訟所要求解決問題。它包括以下三種:一是給付的請求,即請求人民法院認定原告的請求權,責令對方履行義務,如給付工資、勞動保險、資金等;二是確認的請求,即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實體法律關系,如確認勞動合同關系有效或無效,確認職工與企業存在的勞動關系,企業不得開除、除名、辭退等;三是變更的請求,即請求人民法院改變或消滅當事人之間原有的勞動法律關系,如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等。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要有事實根據,包括勞動爭議是如何發生的、爭議的內容等,還包括勞動爭議的證據事實,即能證明勞動爭議案件的一切材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4)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仲裁。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能就勞動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后,不服仲裁裁決的,才有權起訴。如果當事人就勞動爭議問題在仲裁機關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并已發生法效力,當事人也無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限內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則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予以說明。

凡是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起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

二、勞動訴訟所需證據有哪些

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據,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因此,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該注意保留有關證據。主要的證據包括:

(1)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來源于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3)來源于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后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4)來源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勞動糾紛如何舉證

一、提起勞動訴訟的條件是什么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如申請緩交、減交、免交的,要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特困證明或其他材料等。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須提供的訴訟材料。

二、勞動糾紛怎么舉證

(一)一般舉證范圍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及送達日期 ;

2、勞動關系的證明;如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雇傭關系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者當事人其他協議等證明材料。

3、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二)因涉及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范圍:

1、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等;

2、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提供相應的規章制度。

3、職工違章違法的有關證據材料等;

4、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等;

5、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三)追索勞動報酬的舉證內容

提供勞動起止日期,所欠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等有關證據。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人民法院會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發生勞動糾紛后當事人要特別注意舉證。法律規定了勞動者應當舉證的范圍,勞動者一定要了解相關知識。如果不了解,最好還是問問專業的律師,或者請律師幫助搜集證據。

勞動糾紛訴訟的定義

一、勞動糾紛訴訟的定義

勞動糾紛訴訟,是指勞動糾紛雙方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仲裁處理,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驪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勞動糾紛訴訟是勞動糾紛處理過程中的最后一個環節,也是對勞動糾紛案件的最終處理。提起勞動糾紛訴訟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通過仲裁方式漢有解決的勞動爭議,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審理解決。

二、勞動糾紛訴訟的特征

勞動糾紛訴訟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但其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訴訟案件。勞動糾紛訴訟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勞動糾紛雙方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勞動糾紛的當事人是特定的,一方為用人單位,另一方為勞動者。不具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身份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成為勞動糾紛的當事人。

(2)勞動糾紛訴訟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為前提。勞動糾紛的爭議標的,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糾紛當事人沒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糾紛爭議訴訟的權利,只有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當事人才可以提起勞動糾紛訴訟。

(3)勞動糾紛訴訟的標的是特定的。勞動糾紛訴訟解決的是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當事人由于權利義務發生爭執而引起的爭議,其訴訟標的是單一的勞動權,而不涉及其他權利,如財產權等。

(4)勞動糾紛訴訟應當在法定時間內提出。勞動糾紛當事人對仲裁裁定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法定提起訴訟期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5)勞動糾紛訴訟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勞動糾紛案件由普通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處理。

勞動糾紛處理程序

簡介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步驟如下:

1)申請;2)受理;3)調查;4)調解;5)制作調解協議書。

勞動爭議調解

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著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以后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估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這里所說的調解指的是后者。企業調解委員會所做的調解活動主要是指,調解委員會在接受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申請后,首先要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和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通過自己的說服、誘導,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讓步的前提下自愿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

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

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

仲裁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階段:

(1)案件受理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后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3)調解階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制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階段。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后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后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后生效。生效后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

勞動爭議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的程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紛要及時、正確地加以解決。

注:

1、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勞動保障監察程序。

2、當前兩個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⒉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于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⒉2、按照勞動監察程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勞動糾紛管轄原則

地域管轄

又稱地區管轄,以行政區域作為確定勞動仲裁管轄范圍的標準,地域管轄又分為三種:

1、一般地域管轄。指按照發生勞動爭議的行政區域確定案件的管轄,這是最常見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轄。指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由某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3、專屬管轄。指法律法規規定某類勞動爭議只能由特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如在中國境內履行于國(境)外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又如,一些地方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

級別管轄

指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權限。一般分為:區(縣)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區內普通勞動爭議;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外商投資企業或本市重大勞動爭議。

移送管轄

指勞動仲裁委員會件受理的自己無管轄權的或不便于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移送有權或便于審理此案的勞動委員會。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報送上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

指定管轄

指兩個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管轄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報送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由上級部門指定管轄。

涉外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中國公民與國(境)外企業簽訂的勞動(工作)合同,如果勞動(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國領域內,因履行勞動(工作)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四款規定精神,由勞動(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勞動糾紛解決方式

(1)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系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了解。雙方發生糾紛后最好先協商,通過自愿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于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愿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痹V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啟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勞動糾紛案例

一、典型案例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為中國某大區的營銷總監,并與其簽訂了為期3年的合同,約定試用期為4個月。3個月后,公司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沒有達到公司的季度營銷目標。為此,李先生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申訴,仲裁的結果是公司敗訴。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廣告中并沒有列明錄用條件,而且勞動合同簽訂后,公司也沒有明確具體的職務說明書,也沒有書面告知小李該職務的工作內容以及崗位要求。因此當被質詢時,公司無法出具當初雙方認可的職務要求,既然沒有約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呢?當然敗訴也是在預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適用相關法律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案例點評 

或許您會認為,招聘廣告只是招聘人員的一種宣傳手段而已,會有什么法律風險嗎?其實,風險可能會在這不經意間產生,如果招聘廣告撰寫的不好,就有可能暗藏“殺機”。因為,在試用期內,企業享有一項權利:如果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用人單位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具體到不符合哪一條錄用條件,舉證責任在于單位。而最有力的證據之一就是招聘廣告。所以在招聘廣告中,單位一定要明確自己的招聘條件,并注意將此廣告存檔備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這樣,一旦在試用期解雇員工而產生糾紛時,就可使單位處于主動地位,防止出現舉證不能而敗訴的風險。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招聘廣告中就明確錄用的條件,或者在招聘廣告中先籠統說明錄用的條件,然后再在勞動合同或入職登記表上具體列明錄用條件,那么敗訴的就不是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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