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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限

  • 啊南
  • 1621閱讀
  • 2020.10.13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終于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在現代化社會中,勞動時間被認為是衡量勞動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對勞動合同期限還不了解的可以看看以下內容。

勞動合同期限怎么寫
一、勞動合同期限怎么寫?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勞動合同書里的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年月日至年月日。試用期為月,從年月日至年月日。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最終以雙方協商為準。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都是格式合同,只有少許空格需要填列,無固定期限合同只需在合同期限空格內填無固定期限和合同起始時間即可。個人經驗,勞動合同書都是到人社局購買的,自己印制的到了鑒證環節還得返工??赡芨鞯赜谐鋈氚?,能通過鑒證就行。

二、書面勞動合同期限怎么填?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一般書寫格式: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合同: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限為______年______個月;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一般書寫格式: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般書寫格式: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并以________________為工作任務完成并終止合同的標志。
勞動合同沒有寫期限有效嗎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未約定期限并不屬于上述三類情形,因此不能主張合同無效。

不屬于無效的情形:
      要認定勞動合同的無效,應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認定,比如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等三種情形下,才認定為無效。未簽署簽訂日期的勞動合同不屬于無效的勞動合同,只要補下即可。

勞動合同期限是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如果合同中無約定,應按照以下方法進行補正:
      1、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2、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3、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如果單位拒不改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發現勞動合同未約定期限的,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依法進行補正,如果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還可以要求賠償。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請仲裁,具體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勞動合同沒有有效期怎么辦
一、勞動合同沒有填合同期限怎么辦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填合同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二、勞動合同沒寫終止日期應該怎么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中沒有寫終止日期的,雙方可以補充約定合同期限,如果沒有補充約定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勞動合同期限規定幾年
一、勞動合同期限一般幾年
      合同期限可與用人單位約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簽訂一個月、二個月的勞動合同都是可以的。

二、勞動合同期限延長
      合同到期雙方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延期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合同沒有寫期限的怎么辦
       對于這種情形,應當分情況考慮。因沒有約定合同期限發生爭議時,如果已經符合《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條件時,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不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條件,則不能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應視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無異議,但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有關部門規章及法律解釋已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推定辦法。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br />        而未及時協商合同期限即發生爭議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認定合同期限與原勞動合同一致,合同期自原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算。
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怎么確定
       勞動合同的期限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上就可以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約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雙方必須約定載明的事項之一,故在勞動合同上就能知道勞動合同的期限。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人單位實際用工滿一年起,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對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由于勞動合同期限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因此,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用統一的目標來約束當事人的意志。
       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除了堅持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外,還要掌握這樣三條原則:
       第一,有利于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于培養勞動者對企業的忠誠感,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有利,因此,本法鼓勵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有利于企業的發展。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系,使勞動者獲得物質上的一定利益。而勞動者的勞動和獲得的物質利益,都必須依賴企業的發展,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
       第三,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原則。在堅持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下,要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為訂立勞動合同是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事情,關系到雙方的利益。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愿。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么解除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么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秳趧臃ā返?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笨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必須寫明工作時間嗎
       根據相關規定勞動合同里必須要寫明工作時間嗎,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電話要知道,這些信息可以通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信息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合同中。  
       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么標準發放的?這些數據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不要輕信老板的口頭承諾。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合同沒寫明工作時間怎么辦?
       不論哪種工時制,超過法定工時部分,都可以要求加班費
       離職一年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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