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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

  • 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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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13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那么,無效合同怎么認定?無效合同怎么處理?看看以下內容。

無效合同怎么認定
一、如何認定無效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
  (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c)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二、無效合同的認定依據
       在法院做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應推定有效。只有當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因此這并不是說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于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
無效合同怎么處理
一、無效合同怎么處理
  根據合同法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返還財產。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因為無效合同從開始就無效,所以返還財產就是使當事人的財產關系恢復到合同簽訂以前的狀態。也就是說,是誰的財產就應當歸還給誰。如果標的物已消耗、損壞或滅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還時,則可用賠償經濟損失的辦法進行抵償。
  (二)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如果雙方均有過錯,那么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是指承擔因自己的過錯責任而造成的損失,即指雙方當事人按照責任主次、輕重,分別承擔經濟損失中與自己責任相應的份額,而不是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也不是平均分擔損失。
  (三)追繳財產。對于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是故意的,就應當將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出于故意的,那么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回給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的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家所有。 
  需要說明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的合同,當事人在主觀上是故意所為,還是過失所致,均則非所問。只要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就確認該合同無效。

二、無效合同有哪些特征
  1、具有違法性
  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后,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無效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確認無效,將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什么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一、什么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1、如果在合同簽訂前或者簽訂時,某些簽約人實施了欺詐、脅迫等行為才使得合同最終訂立,并且合同實施會損害國家的利益。此時,為維護國家公共利益,法律將此類合同規定為無效。
2、如果合同雙方或各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比如雙方惡意串通買賣房屋,而導致其他案件的當事人不能申請執行,這種情況下合同是無效的。
3、在訂立合同時,合同各方簽約人均非內心真意,且簽訂的合同中也未顯示合同的真正目的,即合同的真實目的掩藏于合同表面,比如企業之間簽訂了一份聯營合同,但其真正目的是非法拆借資金。此種行為屬于以合法的合同掩蓋非法的合同目的,應屬無效。
4、如果訂立合同的目的將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或者合同的內容有違善良風俗,比如借腹生子合同、斷絕父子關系合同等。針對這些情況,法律為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將其規定為無效合同。
5、除了上述情形,如果合同的內容或者成立方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的效力規范,比如強制約定合同生效方式、格式條款等,此類情形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6、合同無效的情形中所指的“無效”事由已經使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因此法律的本意旨在使該類合同自始無效,并不同于效力待定和可撤銷的合同。

二、勞動合同無效怎么認定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爭議雙方必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他機構如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等機構都不具有認定勞動合同效力的權利。無效勞動合同并不是不產生任何效力,無效勞動合同仍然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但是勞動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不具有返還的可能性,在勞動關系中不能實行返還原則,也不能實行折價補償原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賠付勞動力對價。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勞動者不僅可以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濟補償以及其他勞動者應享受的待遇,同時可要對其給予相應的制裁。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無效,也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財產損失。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用人單位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有些勞動合同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并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秳趧雍贤ā返?7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各個條款之間在效力上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對雙方當事人仍有約束力。
無效合同已履行怎么處理
一、已經履行的無效合同怎么處理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于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
  第一,單方返還。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財產,其被對方當事人占有的財產,應當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就是將一方當事人占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原來交付的貨幣,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幣;原來交付的是財物,就應當返還財物。
  第二,雙方返還。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部收歸國庫。
  2、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有損害事實存在
  (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
  (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依第58條的規定,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于后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于過失一方的責任。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于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里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4、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除發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況下還發生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生追繳財產的法律后果,即將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財產追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返還給受損失的集體、第三人。收歸國有不是一種民法救濟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濟手段;一般稱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
  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的解釋,應追繳財產包括雙方當事人已經取得的財產和約定取得的財產,體現了法律對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范的懲戒。

二、無效合同認定的管轄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仲裁法》第十九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該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就要求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條款若使其有效就必須使之符合:
  (1)管轄地與雙方簽訂的合同有一定的聯系,即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選擇某一地人民法院;
  (2)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否則,該管轄條款就不發生效力,確定管轄法院最終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及其他相關規定。
  我們可以知道,對于認定合同無效的糾紛。如果級別管轄沒有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合同中有約定的,則按約定確定。如合同沒有約定,則應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確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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