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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法律風險是什么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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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06

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法律風險是什么

實踐中,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經常面臨的問題是;錄用條件欠缺或設計存在瑕疵,結果在辭退問題上碰壁,為此付出不必要的辭退成本。

在試用期內辭退勞動者是許多公司在辭退員工中經常使用的殺手锏。在公司管理層的概念中,公司并沒有承諾員工什么,想讓離開就可以讓離開;而勞動者也認為試用期內公司可以隨時不說明理由地讓走人。其實并不然,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想在試用期內辭退勞動者,必須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其中最容易被忽視的關鍵點就在于“被證明;以及“錄用條件,而這正是容易被對方抓住把柄的軟肋。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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