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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停產期間待遇如何計算

  • 啊南
  • 17137閱讀
  • 2021.03.10

(一)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
比如:工資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期間15日開始停產,則15日至月底期間的工資應該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換句話說,這段期間因單位原因停工、停產的,視為員工仍然出勤,不扣工資。
(二)停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
仍然假設:工資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上個月15日開始停產,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那么從這個月1日旰始,單位可以不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工資,而是根據各地的標準支付停I期間工資。具體停工期間工資的下限是多少呢?各個省市的規定不太一致,試舉例: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I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_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按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如果單位沒有依法支付停工期間工資,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停工停產單位能否停發工資

首先,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由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書面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公司長期停工停產,職工也多年處于待崗狀態,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但是,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程序必須合乎法律規定。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再次,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每工作滿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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