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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加班合法嗎

  • 啊南
  • 7228閱讀
  • 2021.03.11

不合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規定: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用人單位能辭退孕期女工嗎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從這一規定來看,似乎一切在女職工“三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但實際上,有關上位階法律并未作如此絕對的規定?!秼D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笨梢?,該法并不禁止用人單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另外《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就排除了用人單位在其自身經營狀況惡化確需裁員或勞動者因故不能勝任工作時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并未排除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勞動者嚴重違犯或嚴重失職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綜合以上規定,對于有嚴重違紀行為的懷孕女工,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規定,應予開除(除名)或解除合同的,原則上應按規定辦理。但考慮到已經懷孕的實際情況,可以先作出開除(除名)或者解除合同的決定,延遲到其產假期滿時再予進行,在此期間的待遇,仍按在職職工的有關規定處理。

總之,除非女工有嚴重違紀失職行為或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其他原因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單方解除合同。當然,如果女職工提出解除合同或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則不受這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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