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員工有權利拒加班嗎

  • 啊南
  • 8187閱讀
  • 2021.03.11

1.在以下情形中,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人民、國有資財(資產)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因上述情形出現安排加班的,加班時間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限制,但應當足額支付相應的加班待遇。同時,用人單位應盡最大努力靈活運用調休、增派人力、提供充分有效的勞動安全保障等方式保障加班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人身安全,否則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在此類情形中拒絕加班的,用人單位有權適用已履行民主公示程序的有效規章制度,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反之,如果用人單位因自身管理原因,未制定相應規章制度的,則無法直接通過《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相關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除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均應征得工會和勞動者一致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但仍不得違反有關法律的限制性規定。

員工拒絕加班能否給予警告處分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與勞動者協商的,勞動者如不同意加班,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

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71條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后,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相關知識

免费 无码 国产在线观看观-亚洲精品乱码久久久久-久久精品无码一区二区国产-国产欧美一区二区精品久久久